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低能耗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