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