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

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生产和使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