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发展下列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阻燃技术与材料,重点推广外墙外保温技术;

(二)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节能技术;

(三)热电联产联供技术,集中供热、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及新风系统技术与产品。

(四)太阳能、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洁净煤等应用技术及设备;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七)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