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第二十六条有效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认定制度。未经依法认定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