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