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