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经费来源和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