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十七条有效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