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