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条有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