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有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将审查意见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