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九条有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