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