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务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