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第六条有效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