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务,并对委托的事务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