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第二十三条有效村民小组应当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接受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村民小组组长应当认真收集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