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后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