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名,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由保管人登记、盖章。村民小组的印章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印章,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