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第二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聘用人员和村民小组组长等,实行误工补贴制。补贴的形式包括定额补贴、实误实补以及村民会议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经费由本村集体经济负担,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不低于本村村民上一年度的人均纯收入水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