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第十九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培训经费由负责培训的人民政府负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