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一条有效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议的,应当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