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议的,应当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