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二条有效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日将需要讨论的事项告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重要事项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