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经村民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补选的事项,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应当明确授权事项、授权期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