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第九条有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