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本单位母婴保健工作。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职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