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完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实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