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有效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母婴保健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市以上科研成果的;(三)在推广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及宣传教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