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行政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