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行政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任母婴保健监督员。母婴保健监督员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进行母婴保健监督。母婴保健监督员应当在现职从事母婴保健管理工作或者业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中聘任,报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