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行政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母婴保健教育、科学研究以及科研成果推广计划。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母婴保健宣传列入计划,面向社会宣传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和母婴保健科学知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