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母婴保健教育、科学研究以及科研成果推广计划。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母婴保健宣传列入计划,面向社会宣传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和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