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五条有效托幼园所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预防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直接从事看护婴幼儿职业的人员,必须每年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身体,取得《健康证明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