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四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分管范围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测。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