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三条有效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两周内,持《孕产妇保健册》和《儿童保健手册》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儿童保健登记,按时接受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