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接生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准确填写《孕产妇保健册》,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产后出血。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