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七条有效从事接生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准确填写《孕产妇保健册》,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产后出血。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