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六条有效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实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