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负责对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