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三条有效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规定的疾病实行首诊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