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应当如实回答与婚前医学检查相关的询问,了解婚前保健知识。

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其婚前医学检查费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减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