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条有效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认真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