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九条有效公安、司法部门的职责:(一)对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吸毒人员,应在三日内通知卫生防疫机构进行性病、艾滋病检查;对查出的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应进行治疗管理;(二)对劳改、劳教人员中疑似性病、艾滋病病人应进行检查、治疗;(三)督促来渝的外国人、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按规定接受性病、艾滋病检查,协助驻我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人员中的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采取隔离措施,并监护出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