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七条有效卫生部门的职责:(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开展性病、艾滋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三)严格监督管理性病、艾滋病检测试剂和治疗药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