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医药等行政部门,应按照本条例分工的职责,共同做好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的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