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预防控制工作必要的经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