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四章 预防、控制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凡申请设置性病专科医院、专科门诊部、诊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市属医疗机构申请设置性病专科门诊部的,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编者注:根据2004年6月2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本条设定的"设置性病专科医院、门诊、诊所审批"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