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医疗机构内开设性病科目的,必须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编者注:根据2004年6月2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本条设定的"医疗机构开设性病科目审批"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