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指的性病包括:

一类:梅毒、淋病;

二类: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本条例所指的艾滋病预防控制对象包括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