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来渝的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